上海光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光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中酱酒业有限公司、酩樽汇(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沪0117执5295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沪0117执529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光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中酱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酩樽汇(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3年3月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 原告上海光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中酱酒业有限公司、酩樽汇(上海)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作出的(2016)沪0117民初170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上海中酱酒业有限公司、酩樽汇(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上海光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三被告支付装修款382,980元,装修款1,00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623.5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8月31日向被执行人上海中酱酒业有限公司、酩樽汇(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三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酩樽汇(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原名“上海特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申港路XXX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幢房屋,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人民中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中山二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及***与案外人***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梅家浜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三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作了调查,查明三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至此,本案标的因对被执行人酩樽汇(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原名“上海特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上述房屋系轮候查封,以及对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上述房屋尚未实施清场而暂无执行条件。本院已将上海中酱酒业有限公司、酩樽汇(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对其法定代表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亦不能提供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三被执行人履行付款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现因本院查找不到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