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05执1683号
申请执行人长**控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马桥河路二段308号联东金煜产业中心A4#A号1-2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沈阳中之杰流体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前詹街2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210104798470887K。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长**控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沈阳中之杰流体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0105民初111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沈阳中之杰流体控制系统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54万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沈阳中之杰流体控制系统有限公司收入人民币54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周 博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曾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