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08民初53991号
原告:上海某公司。
被告:某科技公司。
原告上海某公司与被告某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上海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某科技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上海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公司撤回对被告某科技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