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

某某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钦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钦北民初字第319号 原告***,男,汉族,钦州市人,住钦州市钦南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住所地钦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广西金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经与被告方达成了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7元,减半收取9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