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

某某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桂0722民初1848号 原告:***,男,1968年8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浦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港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住所地钦州市。 主要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诉讼过程中撤回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的诉讼,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