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广西白海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桂0702民初5311号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住所地:广西钦州市永福东大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3711460548C。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白海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会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2MA5NXCFPX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诉被告广西白海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诉讼,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5元,由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