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6民初815号
原告:***,男,194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男,1965年1月2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广西农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广西农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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