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19348号
原告:北京华阳恒通国际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镇韩庄南大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东胜区鄂尔多斯西街3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华阳恒通国际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与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华阳恒通国际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华阳恒通国际会展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华阳恒通国际会展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