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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泽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128民初1117号 原告:北京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泽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深泽县。 法定代表人:魏某。 原告北京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泽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4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告名下价值401223.44元的银行存款或者同等价值其他财产。原告以永诚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即日起冻结被告深泽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01223.44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