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23民初723号
原告:榆中锦程装饰材料经销部,经营场所: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城关镇太白东路无号第1层007室(玉园小区)。
经营者:***,男,汉族,1987年12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
被告:北京宏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13号11栋10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078572228Y。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榆中锦程装饰材料经销部与被告北京宏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
原告榆中锦程装饰材料经销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228884元,大写(贰拾贰万捌仟捌佰捌拾肆元整)。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逾期支付货款期间的利息1956元(利息暂时计算至2022年7月12日,此后欠款为本金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上合计:23084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9月28日原被告签订供货《合同》,2021年9月29日开始原告向被告所承建的位于兰州市七里河区奥体中心运动员与体育产业用房工程工地供应地砖及墙砖,自2021年9月29日开始供应至2022年5月20日,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结账义务。2021年11月24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由结算清单佐证),被告共拖欠原告货款173650元(供货时段:2021年9月29日至2021年11月22日),结算单显示:(被告拖欠原告在佛慈项目货款106276元、楼梯加工费14030元、减去税款13892元,共欠款280064元),被告于2021年11月11日向原告银行转账100000元,尚拖欠原告180000元。自2021年11月30日开始被告再次供货至2022年5月20日,被告拖欠原告货款48884元,(180000元+48884元=228884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货款至今仍然未付清。故诉至法院。
被告北京宏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按照合同纠纷案件的一般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被告双方于2021年9月28日签订《合同》,《合同》第八条约定“交(提)货方式、地点:甘肃省兰州市兰州奥体中心”,本案交(提)货地点为兰州市兰州奥体中心,故本案由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为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之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金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