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2002民初5061号
原告:四川瑞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简阳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简阳市简城新民街南段1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5MA62L9EF0T。
法定代表人:孙章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向东,四川明炬(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宏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13号11栋10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078572228Y。
法定代表人:程久干。
原告四川瑞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简阳分公司与被告北京宏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瑞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简阳分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瑞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简阳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瑞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简阳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0元,减半收取385元,由原告四川瑞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简阳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苓丽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苏小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