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02民初33354号
原告(反诉被告):河北天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北汉乡北汉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北方天宇医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展览路馆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北方天宇医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河北天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发公司)与被告北京北方天宇医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天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北方天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北方天宇公司给付天发公司货款27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北方天宇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7日,天发公司与北方天宇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由北方天宇公司购买天发公司的防火门,总价款为90万元,在天发公司按合同供货后,北方天宇公司已经安装并使用,但北方天宇公司只结算了63万元货款,尚欠天发公司27万元货款未结,故诉至法院。
北方天宇公司辩称,认可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合同价款为90万元,北方天宇公司已经支付了63万元货款,但是门出现了严重的质量问题,天发公司既不维修也不理会,工程延期也没有结算,依据合同北方天宇公司拒绝支付剩余货款。
北方天宇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天发公司支付北方天宇公司质量违约金270000元;2.判令天发公司支付北方天宇公司延期供货违约金270000元;3.反诉费由北方天宇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7日,北方天宇公司与天发公司签订了《木质防火门采购及安装合同》,合同金额为90万元。双方约定:“2017年11月30日前乙方必须完成青岛新世纪妇儿医院室内精装修项目合同木质防火门采购及安装专业所包含的全部项目。”合同签订后,北方天宇公司积极履行合同,天发公司却存在严重的延期供货及安装行为,且所供货物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经北方天宇公司多次催告仍怠于履行合同义务,给北方天宇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及声誉影响。根据双方合同第11.3条“乙方确保在接到维修通知时起8小时内到达现场开始维修。严重问题应在4小时内到场抢修。乙方同意以上承诺每落空一次,在继续履行维保义务的同时扣减本工程保修金10%”,合同第13.4条“乙方不得因任何原因影响工期,若因乙方原因而延误工期,乙方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每延误一日的违约金数额为等同于北方天宇公司与业主方或总包方在所签项目合同中约定的相应违约金数额(如无约定,按每日不低于10000元计算)”及相关法律规定,提起反诉请求。
天发公司针对北方天宇公司的反诉辩称,天发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及时供货,并且所用防火门符合相关质量要求,北方天宇公司只提供了几张照片,不能证明防火门存在质量不合格的情况,按照北方天宇公司的证据上述情况发生于2018年1月20日,而北方天宇公司已于2018年4月13日和2018年3月21日、23日向天发公司支付货款,说明天发公司所供应的货物不存在质量问题,并且现在防火门已经投入使用,展示现场情况良好。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11月7日,北方天宇公司作为甲方,天发公司作为乙方签订《采购及安装合同》,约定:甲方就青岛新世纪妇儿医院室内精装修项目工程合同木质防火门采购及安装专业工程委托乙方进行施工。第一条、工程概况及承包方式。1.1.1工程名称:青岛新世纪妇儿医院室内精装修项目合同木质防火门采购及安装工程专业分包工程;1.1.3施工范围:涉及到本工程所需木质防火门采购及安装专业分包工程的全部项目,详见清单及图纸。1.2工程承包方式及金额:1.2.1甲方工程招标发放的施工图纸、施工现场现状条件及工程量清单内涉及到本工程所需的全部项目作为施工内容,全部委托乙方包工、包工、包料进行施工。清单显示: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甲级木质防火门12种不同规格共计79樘、乙级木质防火门9种不同规格共计155樘、丙级木质防火门5种不同规格共计61樘、木门2种不同规格共计19樘。1.2.2本工程的合同总额为:900000元人民币。第二条、合同造价及承包范围说明。此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8、乙方作为投标人不能擅自增加、更改、拆分、合并或重组工程量清单中的细目,对工程量清单中有数量而乙方没有填入单价或总价的细目,其费用应视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它单价或总价中。如果确实发生图纸和清单以外业主要求增加的项目,并且业主签署了相关经济洽商,则乙方和甲方的对应洽商为有效洽商;如果乙方确实发生未实施的项目或清单中未实施的项目,则该合同总价应相应扣减。非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停工待料、停电、停水连续超过一周以上项目部无法安排劳务工作产生的费用需经业主确认后方可调整。第三条、工期及相应条款。3.1乙方应于2017年11月30日前完成合同约定全部项目,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条件交付给甲方。3.5因乙方施工人力不足,造成工程工期没有完成业主及甲方对施工进度、工期计划的要求,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进行相应处罚。因乙方劳动力不足,造成业主对甲方产生严重不满或提出更换甲方,甲方有权停止支付乙方工程款并解除合同,并有权追讨因乙方原因所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第四条、工程质量标准及要求。本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质量验收以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在竣工验收时的评定或甲方报项目当地质量监督机构备案的工程质量等级为准。质量标准按以下标准中较高者为准:1.最新版国家和当地现行质量评定标准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合格标准;3.本工程相关行业标准;4.业主招标文件对质量的要求;5.对于国家和项目当地(地市级或省级)现行的质量评定标准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还不能包括和涵盖的新工艺、新材料、新做法,甲方有权选择和确定包括但不仅限于某地方标准或某企业的内部标准、某行业或某学会、协会的推荐标准为适用于本工程的技术规范。4.2本合同中甲方对质量的专项约定:A、按合同约定的规格型号、技术标准、工艺要求、门照片(见附件)、施工图纸(见附件)施工,门扇颜色按甲方提供色卡,以现场封样门的做法、工艺标准为准;B、质量不变形保修五年,一次维修不好,换新门。4.3如果项目工程施工期间或保修期内出现可能与乙方施工质量有关的工程质量问题,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指定时间内到场提供必要说明和资料,采取必要措施。否则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采取维修等补救措施而无须事前获得乙方的认可,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等损失由乙方承担。因乙方产品质量问题或安装质量达不到业主要求,造成业主对甲方产生严重不满或提出更换甲方,甲方有权停止支付乙方工程款并解除合同,并有权追讨因乙方原因所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如果难以判断工程质量问题的原因,甲方有权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乙方应予积极配合,如经书面通知拒不到场,则视为乙方对鉴定事宜无任何异议并自愿委托甲方全权处理鉴定事宜,乙方同意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后果且视为放弃申诉权。鉴定费用将由责任方承担。第五条、付款方式及结算方式。5.1付款方式:5.1.1本合同签订、收到乙方发票后,由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约定总价款的30%(即¥270000元)为预付款,乙方于甲方付款前提供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7%。5.1.2进度款:加工完成发货前,甲方支付至乙方合同总价款的70%,乙方于甲方付款前提供对应的增值税发票,税率17%。(该进度款的付款前提是:业主或总包不存在总体性付款迟延,甲方收到业主或总包支付的对应的本合同项目进度款后一周内支付乙方进度款。)5.1.3安装完毕,经甲方、监理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至乙方合同结算总价款的97%;乙方于甲方付款前提供对应结算价的100%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7%。(该进度款的付款前提是:最终客户不存在总体性付款迟延,甲方收到最终客户支付的对应的本合同项目进度款后一周内支付乙方进度款)。5.1.5因为本合同项目为人员密集的特殊场所-医院的项目,所以甲乙双方约定合同的质量安全保证期为十年,扣保修款的保修期两年,保修款为合同结算总价款的3%,自竣工结算起两年后若无质量问题,为乙方结清质保金,质保金不支付利息;在保修期内若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乙方应及时维修到位使质量问题不再反复,如果乙方未及时维修,甲方有权另行安排,扣除质保期内应由乙方支付的翻修及保修费用。质量安全是指不涉及使用功能,但涉及到对人员可能产生伤害导致更大损失的质量问题。如安装的幕墙、铝板、石材、玻璃、吊灯等因安装工艺或构件老化导致的坠落伤人,栏杆不牢导致的倾覆事故等等。质量安全保证期即是指在十年内不能出现任何因安装或材质导致的安全事故。如果发生,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赔偿和全部法律责任。如果乙方公司因故不能承担责任,则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承担全责。5.1.6如因乙方原因累计完成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量不足以到达甲方项目部整体进度计划的要求,甲方不支付乙方任何工程进度款,同时甲方保留将未完成工程量委托给其他专业分包单位完成的权利,乙方不得借此提出任何索赔。5.1.7乙方申请工程进度款时,应严格执行甲方的工作程序,提交经项目经理确认的已完工程量进度报表项目验收的合格单、有无罚金、甲方是否有为乙方垫付的款项等证明。由于乙方未按要求申请工程款,造成工程款延迟拨付的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依据乙方合同报价和业主方审定的相应工程进度报量,按相应的人工含量给予审定。5.1.8每次付款前,乙方须按甲方财务要求预先提供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7%(甲方协助提供相关文件)。5.2结算原则及洽商有效性定义:5.2.1工程结算原则:依次按以下次序作为原则进行结算。5.2.1.1固定单价合同的结算,按该项目在最终现场完成验收合格的可视工程量为结算依据。办理结算时须提交结算书及结算承诺函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及经办人签字。结算承诺函见后附件。5.2.1.2有效洽商价并扣减乙方未做工程量及工程项的金额。5.2.1.3扣减乙方的各种违规赔偿和现场处罚,并按甲方的《质量标准及赔偿细则》处理。……5.3文件的有效性。所有材料采购认签、经济承诺或涉及工程结算事项的文件,包括甲方对乙方付款或结算的内部流程文件,以及未经甲方单独书面授权的任何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签约经办人、合同签约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项目经理、各部门经理、库管员或材料员等)的个人签名,均不代表该合同的最终结算额,更不具备经济结算的法律效力。乙方对此予以明知,并自愿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唯一有效的最终结算额,必须有甲方加盖公章并同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第十条、检查及验收。乙方进场材料必须提供合格证、品牌、批量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并整理规范交甲方、建筑方、监理方,经验收合格同意使用后方可施工使用。10.3乙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将完整工程资料交付甲方,并配合甲方提供完整、有效、真实的工程竣工蓝图三套及电子版图,否则所造成的竣工结算损失由乙方负责。10.4乙方负责完成所施项目的资料收集、整理、完善以及材料的复试费,专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计划及施工安全技术交底。11.1甲乙双方办理结算手续时,甲方扣留乙方合同结算总价款的3%作为保修保证金。两年后无质量问题,结清保修保证金,保修保证金不支付利息。工程加固部分的质量将由乙方在该工程的合理使用期内负全责。11.2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五年。在保修期内,质量不变形保修五年,一次维修不好,换新门,由于施工质量或材料问题,发生故障、损坏,乙方免费维修(由业主方使用不当造成损坏,乙方另行计取劳务费)。11.3乙方确保在接到维修通知时起8小时内到达现场开始维修。严重问题应在4小时内到场抢修,对因特殊原因(如气候、材料等因素)无法按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维修的,应采取保证业主正常进行工作的前提下,立即组织抢修。乙方同意以上承诺每落空一次,在继续履行维保义务的同时扣减本工程保修金的10%,必要时,甲方可另请第三方负责维修工作,费用由乙方承担,并且甲方在付给第三方费用的基础上加收15%的管理费,支付给第三方的费用经甲方相关部门签字后即生效。所有施工项目免费保修五年。第十三条、违约责任。13.4乙方不得因任何原因影响工期,若因乙方原因而延误工期,乙方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每延误一日的违约金数额为等同于北方天宇公司与业主方合同中约定的相应违约金数额,如无约定,按每天承包人须向发包人赔偿人民币10000元/天计算。13.6工程竣工验收时乙方工程施工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无条件重做、完善或修改,并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等同于北方天宇公司与业主方(或总包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相应违约责任内容、本合同其他约定或参照该合同中延期履行违约责任条款执行。
合同签订后,天发公司向北方天宇公司进行供货并安装。天发公司提供5张照片,证明其已按约定供货并实际投入使用,北方天宇公司认可天发公司提供并安装的货物已经实际使用。
天发公司主张与北方天宇公司已就涉案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结算,但称系双方私下结算,无竣工验收和结算的凭据,北方天宇公司已按合同约定付至合同总价款70%。北方天宇公司称双方未就涉案工程进行结算。
北方天宇公司主张天发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工程延期和质量问题,故北方天宇公司未支付后续款项,并提供照片、北方天宇公司单方出具的工作联系单予以佐证。
上述事实,有《采购及安装合同》、照片、工作联系单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引起本案争议的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天发公司与北方天宇公司签订的《采购及安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履行。
根据《采购及安装合同》的约定,该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天发公司在供货完成后双方应进行竣工验收和结算工作,结算以该项目在最终现场完成验收合格的可视工程量为结算依据,办理结算时须提交结算书及结算承诺函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及经办人签字。天发公司虽无法提供结算手续,但北方天宇公司已自认天发公司供货已经实际投入使用,且未就工程量提出抗辩意见,本案诉讼距合同约定的完工时间已经过数年,根据双方陈述及在案证据,本院足以认定《采购及安装合同》约定的合同总价90万元系最终价款。
北方天宇公司主张天发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但仅以其单方出具的工作联系单、照片证明供货存在质量问题,证据不足,且供货时间距今已久,涉案货物已实际使用,现已不具备通过鉴定方式确定货物是否符合质量标准,北方天宇公司在本案庭审最后陈述结束后又要求鉴定,本院不予准许,故本院对北方天宇公司提出的产品质量问题的主张不予支持。北方天宇公司主张天发公司存在施工延期问题,但未举证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故北方天宇公司应向天发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90万元总价支付价款。根据合同约定,双方办理结算手续时,扣留合同结算总价款的3%作为保修保证金,两年后无质量问题,结清保修保证金,保修保证金不支付利息。现距约定交工时间已逾4年有余,北方天宇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天发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故应当向天发公司支付保修保证金。综上,天发公司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北方天宇公司应向天发公司支付剩余货款27万元。北方天宇公司无证据证明天发公司存在延期供货、供货质量存在问题等情况,反诉要求天发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北方天宇医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北天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70000元;
二、驳回北京北方天宇医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675元,由北京北方天宇医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河北天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反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北京北方天宇医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