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2民初24471号
原告:北京利康众信搬家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通胡大街11号-1四层D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北京北方天宇医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展览馆路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利康众信搬家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北方天宇医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利康众信搬家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但其一直未向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利康众信搬家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