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方天宇医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中冠自动门有限公司与北京北方天宇医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02民初3427号 原告:东莞市中冠自动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新围环湖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大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北方天宇医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展览馆路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北方天宇医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东莞市中冠自动门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北方天宇医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审理中,经本院询问,原告东莞市中冠自动门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请求法院按其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东莞市中冠自动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