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2财保21号
申请人:北京龙头天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金苑路2号1幢三层335室。
法定代表人:苏靖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靖薇,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北京北方天宇医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展览馆路3号。
法定代表人:曹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北京龙头天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北方天宇医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9880.3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向本院提供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承保的金额为69880.30元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北京龙头天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北京北方天宇医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9880.3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黄俊杰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张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