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2民初8271号
原告:北京龙头天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金苑路2号1幢三层335室。
法定代表人:苏靖锐。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靖薇,女,公司办公室主任,住址同公司。
被告:北京北方天宇医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展览馆3号。
法定代表人:曹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铁瑛,女,公司员工,住址同公司。
原告北京龙头天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北方天宇医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北京龙头天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北方天宇医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5月5日向北京龙头天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送达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后,北京龙头天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龙头天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爽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梁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