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京0106执11609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北方天宇医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佳乐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晋0213民初63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被告北京佳乐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北方天宇医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施工不达标补偿款补261096.7元。二、被告北京佳乐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北方天宇医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逾期竣工违约金149531.4元。三、驳回原告北京北方天宇医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874元,由原告负担16075元,被告负担4799元。裁判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北京佳乐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足额银行账户余额,无足额互联网银行账户余额,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股权、保险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工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账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10月15日起至2022年10月14日止。3、根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信息,被执行人已经不再登记的住所经营。4、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5、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11月22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综上所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认为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晋0213民初63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常萌
法官助理***书记员*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