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宝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宝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5民初16155号 原告:北京宝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科技园政中路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25号101B,401B-601B。 负责人:***,总经理。 原告北京宝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因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尚未确定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宝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宝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