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5民初5220号
原告:***,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宝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科技园政中路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4年4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诉被告北京宝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与北京宝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故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