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2民终117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宝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科技园政中路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北京××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河北省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河北省辛集市,由北京××公司推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元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磁县。
上诉人北京宝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5民初115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认可施工班组受***雇佣并由其支付工资,但因其未按时支付导致宝丰公司替***垫付班组工资的事实。因该事实系宝丰公司向***追偿工程款的基本事实,且宝丰公司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提交***与案外人***主张工人工资的相关证据,原审法院应对宝丰公司是否替***向***、***、***等班组工人垫付工资的事实进一步查清,是否向案外人***核实相关事实由原审法院在审理时考虑。现为有效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本院决定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5民初1158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宝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23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