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巨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巨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莱芜中梁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16民初4119号
原告:济南巨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东宇大街2016-8号。
法定代表人: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峰,山东鲁中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芜中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高新区鲁中东大街107号。
法定代表人:罗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福田,北京金诚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敦好,北京金诚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济南巨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能公司)与被告莱芜中梁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梁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巨能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峰与被告中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福田、林敦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巨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3375643.69元;2.判令被告支付保修金560749.33元;3.本案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保全保险费)全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3341664.31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31日,原被告签订《莱芜中梁首府项目电力配套工程承包合同书》,约定由原告施工中梁首府项目电力配套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履约保证金910716.04元,并依照合同及被告的要求进行施工。2021年7月1日,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经被告委托审计,江苏悦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确定工程款审定值为19824290.81元,原被告及江苏悦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均盖章确认。根据合同约定,审计完成后,被告支付工程款至总价款的97%,即:19229562.10元,截止目前,被告已经支付工程款15887897.78元,尚欠3375643.69元未付。合同约定的保修金为总价款的3%,即:560749.33元,鉴于被告目前的经营状态,原告要求被告一并支付。上述工程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诿支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起诉,望判如诉请。
被告辩称,1.双方签署的《莱芜中梁首府项目电力配套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固定总价为18214320.78元,《莱芜中梁首府项目电力配套工程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固定总价为477323.67元。故双方结算金额不应超过两者之和即18691644.45元。《莱芜中梁首府项目电力配套工程承包合同》第二条约定,本工程固定含税总价为18214320.78元。第四条约定,乙方(原告)必须保证施工设计方案能通过电业局的审批认可,以电业局要求和相关设备即施工范围、标准为依据,如设计方案无法通过电业局审批认可,由此对甲方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原告在《莱芜中梁首府壹号正式电供电工程投标合同履行承诺书》也作出承诺:“本工程包工、包料(甲供除外)、包机械、包安全文明、保工期、保验收合格、包括与供电相关部门外围关系处理,确保本工程为交钥匙工程,报价中工程量与报价图纸中工程量无论增减,不含税包干总价不变”。《莱芜中梁首府项目电力配套工程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约定,本协议合同价款为477323.67元,本次增加工程计价方式为固定总价包干。鉴于以上,我公司认为,两份合同的价款均为固定总价包干,结算款应不超过两合同金额之和。2.结算总价的3%作为保修金,该保修金尚未到付款期限,我公司当前无需支付。根据工程承包合同第六条约定,工程保修期为两年。工程尚在保修期内,作为保修金的工程结算价款的3%尚未到付款期限。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6月29日,原告中标莱芜中梁首府供电工程。2020年7月31日,中梁公司(甲方、业主)与巨能公司(乙方、承包商)签订《莱芜中梁首府项目电力配套工程承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施工工期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变压器、配电柜及其它供配电设备安装及图纸设计等,暂定开工日期2020年7月19日,2020年11月20日前完成验收,2020年11月30日前正式电送电,绝对工期135天。工程合同价为本工程固定含税总价为18214320.78元,其中:不含税金额16710386.04元,税金1503934.74元,税点为:9%,付款前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但不限于本工程设计、施工(含设备采购)、监理费用及工程、人员保险、利润、税金等所有相关费用。付款方式:1.红线外,已有套管路径疏通;没有套管路径部分的施工方案审批、市政苗木迁移、管沟开挖、套管敷设、检查井砌筑、管沟回填、苗木恢复;环网柜基础施工、环网柜安装就位。仅剩电缆敷设、压线工作。拨付至合同总价款的20%;2.车库结构1#、2#、4#、5#配电室,主楼各个单元的配电小间的电缆沟及变压器、配电柜基础和车库内高压电缆桥架施工完成,变压器、配电柜就位、仅剩电缆敷设、压线工作。累计拨付到合同总价款的40%;3.红线内、外的高低压电缆全部进场并敷设完成。累计拨付到合同总价款的70%;4.正式送电、验收完成,向供电局移交完成,累计拨付到合同总价款的85%;5.结算办理完毕并双方签字,拨付到合同总价款的97%;6.剩余结算总价的3%作为保修金,待保修期结束后支付;7.履约保证金:本合同签订前乙方须向甲方交付合同总价款*5%的履约保证金,打入甲方账户;该款于电力配套工程按期专项竣工验收通过并提交完整档案资料后一次性无息退还。工程质量与验收:乙方必须保证施工设计方案能通过电业局的审批认可,以电业局要求和相关设备及施工范围、标准为依据,如设计方案无法通过电业局审批认可,由此对甲方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乙方所用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相应质量标准,严格按照施工标准及电业局要求制作安装,安装完成后,乙方负责所施工的供配电系统工程验收工作,且必须通过电业局相关部门验收,满足供电要求。甲方指定葛涛为现场代表,乙方指定石利为现场代表。工程保修期为二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进行了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该工程进行过项目设计变更。2021年7月21日,被告方将“增加低压电缆桥架”增项提交审批,经成本部确认造价金额为313950.95元,于2021年8月18日审批通过;2021年7月24日,被告方将“2号6号公变房逃生门开洞”增项提起变更审批,经成本部确认造价金额为5299.92元,于2021年7月25日审批通过;2021年7月30日,被告方将“1#2#间北侧箱变移位”增项提起变更审批,经成本部确认造价金额为4200.17元,于当日审批通过;2021年8月24日,被告方将“巨能电力增加备用开关及公共计量装置”增项提交审批,经成本部确认造价金额为41941.46元,于2021年8月25日审批通过;2021年9月1日,被告方将“巨能电力增加电缆沟”增项提交审批,经成本部确认造价金额为269282.16元,于2021年10月12日审批通过;2021年11月3日,被告方将“电力工程增加充气柜变更”增项提交审批,经成本部确认造价金额为499280.43元,于2021年11月16日审批通过。
2020年6月8日,莱芜中梁首府鲁中首府项目配电配套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显示,含税价合计为18214320.78元。2021年7月1日,涉案工程经验收合格。2021年9月30日,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莱芜供电公司出具济南市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接收证明,证实被告开发的位于高新区××街××路××号房××#楼××#楼××室供电配套设施已由莱芜供电公司接收并抄表到户。2021年12月14日,被告委托江苏悦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审计,江苏悦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做出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涉案工程最终审定金额为19824290.81元。2021年12月25日,原告出具工程结算申请单,向被告要求付款,付款情况显示已按合同约定,付款至合同金额的85%,共计付款15887897.78元。同日,原被告签署《工程对账情况说明》一份,载明合同金额为18214320.78元,一审审核结算金额为19824290.81元。原告提交《合同已付款复核会签单》一份,载明最终审定结算价款为19824290.81元,截止2021年10月15日已付款金额为13084151.11元。该文件由被告工作人员巩道悌及财务部人员张鹏签字确认。
被告已付款数额为15887897.78元,原告认可该事实。
本院认为,巨能公司与中梁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对该合同效力予以认可。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照该合同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原告依照合同完成施工并经竣工验收后,被告应按照合同支付工程款。
关于涉案工程造价该如何认定的问题,江苏悦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接受中梁公司委托作出了结算审核报告,确定审定总价为19824290.81元。被告辩称涉案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不应有增项及工程量增加,但根据原告提交的变更签证单及被告方认可的变更申请表,涉案工程除合同内工程外,原告还施工了部分合同外工程,同时在变更申请表中被告明确标记了“所发生的费用全部归入工程费用”字样,因此对被告的该项辩称,本院不予采纳。况且中梁公司已委托第三方对工程进行了审计,也在审定表中盖章确认,由此也可以认定中梁公司认可工程进行了变更并认可工程总价应包括变更后的工程造价。被告辩称江苏悦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审计报告系一审报告,该工程还应进行二审、三审,但被告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与原告就合同结算需经多次审计才能最终结算事宜达成合意。且该审计报告作出的时间为2021年12月14日,即使根据被告内部流程需进行二审、三审,但被告迟迟不履行义务、不推进审计进程,应自行承担怠于履行合同义务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对该审核结果19824290.81元予以认可。扣除被告已支付的15887897.78元,被告还欠原告工程款3936393.03元。
关于保修金的问题,根据合同约定,涉案工程的工程保修期为二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涉案工程于2021年7月1日竣工验收,保修期届满之日应为2023年7月1日,故涉案工程尚未满保修期。因原告无证据证实被告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且被告在2022年3月31日还进行过付款,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提前支付保修金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3341664.31元(3936393.03-19824290.81×3%)。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莱芜中梁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巨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341664.31元;
二、驳回原告济南巨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291元,减半收取计1914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莱芜中梁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0498元,由原告济南巨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6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王珊珊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于 杰
书 记 员 周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