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巨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巨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济南大志天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2民初1423号
原告:**,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盈月,**综合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剑,**法务部主任。
被告:****,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凌金辉,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受理。2020年4月2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出于自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兰霞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尹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