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05民初1812号
原告:济南巨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萌,山东国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山东省东营市。
原告济南巨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济南巨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巨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25元,由原告济南巨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秋刚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