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02民初1129号
原告:济南巨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孟新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盈月,女,1988年8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剑,男,197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济南大志天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凌金辉,董事长。
原告济南巨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大志天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济南巨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巨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00元,由原告济南巨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