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1221执保10号
申请保全人:叶某。
住所地:陕西省石泉县中池乡裕民村八组。
被保全人:田某,男,汉族,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被保全人:陇南凯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城关镇建设巷建行家属院一单元六楼。
法定代表人:冯某。
被保全人:陇南凯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S223线西和汉源至昌河坝段公路改建工程第四项目经理部。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负责人:田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甘1221民初679-1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叶某与陇南凯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S223线西和汉源至昌河坝段公路改建工程第四项目经理部、田某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叶某申请冻结被保全人陇南凯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S223线西和汉源至昌河坝段公路改建工程第四项目经理部、田某名下的银行存款843306.62元。经查,被保全人田某名下有银行存款843306.62元,我院已依法冻结该笔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2020)甘1221民初679-1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安著君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