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凯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叶某与陇南凯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S223段西和汉源至昌河坝段公路改建工程第四项目经理部、田某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1221执保10号

申请保全人:叶某。

住所地:陕西省石泉县中池乡裕民村八组。

被保全人:田某,男,汉族,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被保全人:陇南凯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城关镇建设巷建行家属院一单元六楼。

法定代表人:冯某。

被保全人:陇南凯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S223线西和汉源至昌河坝段公路改建工程第四项目经理部。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负责人:田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甘1221民初679-1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叶某与陇南凯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S223线西和汉源至昌河坝段公路改建工程第四项目经理部、田某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叶某申请冻结被保全人陇南凯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S223线西和汉源至昌河坝段公路改建工程第四项目经理部、田某名下的银行存款843306.62元。经查,被保全人田某名下有银行存款843306.62元,我院已依法冻结该笔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2020)甘1221民初679-1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安著君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