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14民初14148号
申请人:青岛信佳朋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城子社区双利花园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56943674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恩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玉皇岭工业园铁骑山路4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081435988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信佳朋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恩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恩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名下38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申请人青岛恩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名下38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