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706民初602号
原告:铜陵市建达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经济开发区(原铜陵县金桥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21686886829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青岛恩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铁骑山路4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081435988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克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铜陵市建达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青岛恩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铜陵市建达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正在对设备进行调试及试运行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青岛恩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铜陵市建达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铜陵市建达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28元(原告铜陵市建达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实缴11214元,根据其变更诉请的标的予以调整),减半收取2064元,由原告铜陵市建达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康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