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初1975号之一
原告:青岛恩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后古镇社区北500米。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山***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兴安街道相戈村北。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青岛恩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山***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恩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青岛恩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郭 静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王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