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恩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青岛恩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山某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初1975号之一 原告:青岛恩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后古镇社区北500米。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山***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兴安街道相戈村北。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青岛恩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山***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恩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青岛恩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郭 静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王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