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恩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青岛某某电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恩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执2150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通济街道办事处华桥村万兴国际五金城5区50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MA3MMCXJ04。 法定代表人:张姣,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恩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铁骑山路4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081435988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恩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21)鲁0214民初1096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4民初1096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