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民初17010号
原告:山东双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1965年5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青岛恩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山东双轮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恩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间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双轮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