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恩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青岛恩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山东旭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执2244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恩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铁骑山路4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旭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安丘市兴安街道相戈村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青岛恩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优信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21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青岛恩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立案,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60,870.00元,执行费2,313.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 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车辆登记情况进行了两次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已告知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王熙中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