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14民初6715号之一
申请人:青岛佰英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绣城路5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092951451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恩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铁骑山路4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081435988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青岛佰英特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恩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人青岛佰英特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青岛恩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蕾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