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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某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16民初12213号 原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坤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但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女,系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30日立案。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7元,保全费3027元,由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