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116民初6328号
原告:四川众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新南门临江中路6号。
法定代表人:黄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维明,四川凯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永福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吴家坝北街306号。
法定代表人:张莉,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小均,四川海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雁锋,四川海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众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昕公司)诉被告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永福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永福社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众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维明、被告永福社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小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众昕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永福社区支付众昕公司工程款1631677.87元;2.本案诉讼费等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由永福社区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众昕公司通过招标方式取得永福社区汤家湾北路、东路“白+黑”道路整治工程施工资格。2017年8月10日,双方签订了《永福社区汤家湾北路“白+黑”道路整治工程施工合同》、《永福社区汤家湾东路“白+黑”道路整治工程施工合同》。众昕公司2017年8月11日进场施工,于2017年9月20日竣工,并已验收合格。工程竣工验收后,永福社区委托四川光宏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以上两项工程进行审计,根据川光宏基字【2018】(结审732号)、(结审733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显示,永福社区汤家湾东路“白+黑”道路整治工程审结工程款为2011396元,永福社区汤家湾北路“白+黑”道路整治工程审结工程款为1987145元。永福社区已支付工程款2366863.13元,剩余工程款1631677.87元至今未支付。根据合同约定,永福社区应于取得审计机关的最终审计结果后,向众昕公司支付工程总价的95%,剩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在1年缺陷责任期满14天内永福社区将全额质保金无息返还于众昕公司。从竣工验收之日至今,1年缺陷责任期早已届满,永福社区应按约将剩余工程款足额支付于众昕公司。
永福社区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请求法院依法裁决。
本院认为,永福社区承认众昕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众昕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永福社区拖欠工程款的行为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本纠纷应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处理。
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众昕公司已完成约定的施工任务,工程已经验收、结算,现工程质保期已届满,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条件已成就,永福社区理应及时向众昕公司支付全部工程款,现拖欠工程尾款未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付款义务的民事责任。众昕公司要求永福社区支付工程款1631677.87元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永福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众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631677.87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43元,由被告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永福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扣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王 涛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万 敏
书 记 员 陈芮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