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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湖北某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0981民初2323号 原告:***,男,197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调解、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男,197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 被告:湖北某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B3-2地块)项目(招商公园1872项目B3-2地块)S-1号楼1层(3)商号房。 法定代表人:***。 上述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和解、签收各类法律文书等。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湖北某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湖北某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某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392元,减半收取269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