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0981民初2323号
原告:***,男,197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调解、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男,197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
被告:湖北某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B3-2地块)项目(招商公园1872项目B3-2地块)S-1号楼1层(3)商号房。
法定代表人:***。
上述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和解、签收各类法律文书等。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湖北某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湖北某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某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392元,减半收取269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