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5民初10282号
原告:上海某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
被告:天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某某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0日立案。因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已履行完毕付款义务,原告上海某某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某某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某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变更诉讼请求后)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某某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