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中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市永康奥特杯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102民初9688号
原告(案外人):***,男,汉族,1962年4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培,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金花,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安徽中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瑶海都市科技工业园2幢D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978700874。
法定代表人:刘爱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芝云,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忠明,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执行人)合肥市永康奥特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工业园内韦八路以西包公大道以北。
法定代表人:程苏萍,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安徽中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市永康奥特杯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受理费用未缴纳齐全,依法限期原告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方业剑
人民陪审员  张泰轩
人民陪审员  刘槐槐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谢莉雯
附:本案适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