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男,汉族,现住喀什市。
被告:湖北兆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浠水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男,汉族,现住湖北省浠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兆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5920元,由原告***负担77960元,退还原告***77960元。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