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大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

济南东城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恒大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民终30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东城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宁,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恩杰,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强,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恒大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
法定代表人:苏敦恒,董事长。
上诉人济南东城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恒大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0112民初97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济南东城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到本院交纳上诉费通知后,在指定的期间内未予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济南东城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农泽
审判员  刘永刚
审判员  宋文华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