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523民初949号
原告:**富,男,197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立锋,浙江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岭市胜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温岭市城东街道九龙汇商业街2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68665143XM。
法定代表人:*向阳。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温岭市胜途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富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