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胜途建设有限公司

坞根镇东里村村民委员会、某某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10民终21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坞根镇东里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温岭市坞根镇东里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岭市胜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城东街道九龙汇商业街***号。
法定代表人:*向阳。
上诉人坞根镇东里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温岭市胜途建设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温岭市人民法院(2018)浙1081民初20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坞根镇东里村村民委员会收到《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坞根镇东里村村民委员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阮丹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