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胜途建设有限公司

温岭市胜途建设有限公司、温岭市坞根镇花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1081财保12号
申请人:温岭市胜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城东街道九龙汇商业街215号。
法定代表人:*向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温岭市坞根镇花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温岭市坞根镇花溪村。
申请人温岭市胜途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向台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温岭市坞根镇花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温岭市农村商业银行坞根支行帐号为20×××96的银行存款142384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2019年5月20日,台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温岭市胜途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温岭市坞根镇花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温岭市农村商业银行坞根支行帐号为20×××96的银行存款142384元。
案件申请费1232元,由申请人温岭市胜途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不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