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321民初3070号
原告:永昌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永昌县河西堡镇(甘肃电投**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后门斜对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销售经理。
被告:江苏合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长亭路长亭商厦2幢201室(1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永昌县**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合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6日立案。原告永昌县**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永昌县**建材有限公司以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永昌县**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郑国红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同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