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甘0321执952号
申请执行人:永昌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永昌县河西堡镇(甘肃电投**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后门斜对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合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长亭路3号长亭商厦2幢201室(1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永昌县**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合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日作出的(2023)甘0321诉前调确102号民事裁定书,已于2023年3月3日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永昌县**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8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5月30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江苏合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5177.23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3)甘0321诉前调确102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