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合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金昌广厦商砼制品有限公司与江苏合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甘0321执901号 申请执行人:金昌广厦商砼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昌县河西堡镇金泥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合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长亭路3号长亭商厦2幢201室(1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昌广厦商砼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合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金昌广厦商砼制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5日以已与被执行人江苏合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金昌广厦商砼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甘0321执90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张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