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合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标柠广告标识有限公司、江苏合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02民初6287号
原告:江苏标柠广告标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13MA210EKC58,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南高新区黄海街道开放大道**东闸村部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管胜洋,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合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069476541Y,住所,住所地在盐城市亭湖区长亭路**长亭商厦****div>
法定代表人:陈德志,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标柠广告标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合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标柠广告标识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标柠广告标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标柠广告标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依法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江苏标柠广告标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方玲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宋相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