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1民初4677号之一
原告:江苏合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长亭路3号长亭商厦2幢201室(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069476541Y。
法定代表人:陈德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玉,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广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儒林镇园区西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553793258U。
法定代表人:韩小燕,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磊,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科普拉工程塑料(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银海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MA1MG3709Q。
法定代表人:LEEJAEHEE(李在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群,北京天驰君泰(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霞,北京天驰君泰(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江苏合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广泽建设有限公司、科普拉工程塑料(苏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原告江苏合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合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合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41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413元,由原告江苏合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翟艳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