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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某某管理委员会、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1003民初6231号 原告:扬州某某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 负责人:叶某某,该单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康某,女,198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 原告扬州某某管理委员会与被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康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4日立案。2024年6月19日,原告扬州某某管理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扬州某某管理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某某管理委员会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马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