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市储丰钢板仓设备制造工程有限公司

溧阳市储丰钢板仓设备制造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鼎邦生物质能源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481执3958号
申请执行人:溧阳市储丰钢板仓设备制造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天目湖镇工业园区中材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670984061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名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鼎邦生物质能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经济开发区晨阳路2号,机构代码:5678074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溧阳市储丰钢板仓设备制造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鼎邦生物质能源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481民初42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江苏鼎邦生物质能源机械有限公司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溧阳市储丰钢板仓设备制造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5万元,并承担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本金5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607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一、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以及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财产,也未履行法定义务。因所涉债务较多(法院关联案件),现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二、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线索。
三、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车辆登记信息。
四、通过溧阳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江苏鼎邦生物质能源机械有限公司有坐落于溧阳市经济开发区晨阳路2号1幢、2号2幢的房产及位于溧阳市经济开发区晨阳路2号的土地。因该房地产设定了抵押,抵押权人另案中正在处置过程中。
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及执行的相关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既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程序终结。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工作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查询到被执行人江苏鼎邦生物质能源机械有限公司有坐落于溧阳市经济开发区晨阳路2号1幢、2号2幢的房产,及位于江苏省溧阳市经济开发区晨阳路2号的土地。本院依法对上述房地产在法院淘宝网平台上进行拍卖,现该房地产正在拍卖之中。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0481民初42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金震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游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