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84民初2043号之一
申请人:溧阳市储丰钢板仓设备制造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天目湖镇工业园区中材路9号。
法定代表人:赵菊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庆翔,江苏名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襄大农牧(蒙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经济开发区嵇康南路西侧、纬二路北侧、纬一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武恒,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溧阳市储丰钢板仓设备制造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储丰公司)与被告襄大农牧(蒙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襄大蒙城公司)、湖北襄大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储丰公司提出的申请,于2020年8月7日作出(2020)鄂0684民初2043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襄大蒙城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8万元。2021年8月3日,储丰公司向本院提交续保申请,要求对襄大蒙城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8万元续行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储丰公司要求对冻结措施续行保全,是为了保障其要求襄大蒙城公司返还货款等民事权利的实现,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襄大农牧(蒙城)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8万元。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自保全措施执行行为实施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边防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付洁舲